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基本尺度。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而12月4日原本就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可以看出将12月4日从“法制宣传日”升级为“宪法日”,为的就是更加突出宪法的核心地位。
今年宪法宣传日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扎实实做好工作,更好地普及宪法知识、加强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一、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确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宪法等法律知识,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每年12月4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四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二、我国宪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地位: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根本的国策,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和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抵触宪法。
宪法的作用:1、巩固国家政权;2、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3、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4、规定发展经济总方针、总政策,保护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5、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6、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7、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并得到实现。
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4、法治原则
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
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8月19日)
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6年7月1日)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7日)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
——在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2月28日)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2016年12月9日)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2013年2月23日)
纲纪不彰,党将不党,国将不国。要在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进一步重申,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任何人都不得违背党中央的大政方针、搞“独立王国”、自行其是,任何人都不得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胡作非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谋取私利、满足私欲。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要正确行使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处理好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的关系。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程序进行决策,做到总揽不包揽、分工不分家、放手不撒手。
——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进行座谈并讲话(2015年1月12日)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2013年2月23日)
四、宪法知识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律文件。只有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2.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3. 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
4. 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劳动者进行社会生产劳动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是保护劳动者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5. 遵守公众秩序。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要求。对于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视其具体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和制裁。
6. 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我们在尊重社会主义公德的同时,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处理好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端正人生态度,崇尚高尚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维护国家统一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独立。任何公民都负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刑法规定的分裂国家统一行为的罪名包括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保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方式以避孕为主。国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实行计划生育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违反计划生育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依法缴纳社抚费。缴纳社抚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在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在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培养的过程。
内容包括:
1. 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 关注未成年子女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子女。
3.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子女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
4. 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5. 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6. 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子女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7. 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子女结婚。
8. 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9. 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做童工。
10. 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信件不得随意开拆。
11. 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义务。
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父母对成年子女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教育抚养义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五)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的心都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我国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示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时又表示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国歌同国旗、国徽一样,也是国家的象征。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以及国际交往等仪式时,通常演奏或者演唱国歌,以抒发爱国之情。
1949年6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在北京成立。筹备会下设多个小组,其中的第六小组负责国旗、国徽图案及国歌词谱的制定工作。同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其中第3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将国歌正式写入宪法,有利于维护国歌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
1949年11月15日《人民日报》在“新华社答读者问”栏目里就将《义勇军进行曲》确定为国歌进一步说明:《义勇军进行曲》是十余年来在中国广大人民的革命斗争中最流行的歌曲,已经具有历史意义。采用《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而不加修改,是为了唤起人民回想祖国创业过程中艰难忧患,鼓舞人民发扬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爱国热情,把革命进行到底。
国旗、国徽代表国家主权,象征国家尊严。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相互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星各有一角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亿万人民的心都向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我国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示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时又表示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
(八)我国行政区划体制是什么?
所谓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的划分,是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结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分布、地理交通、人口数量等情况,把全部领土区分为不同的层级,分级设立相应的行政机关的制度。
《宪法》第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至2012年12月,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333(不含港澳台)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5个地级市、15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2(不含港澳台)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60个市辖区、368个县级市、1453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41658(不含港澳台)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7194个街道、19683个镇、13587个乡、1085个民族乡、10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62238(不含港澳台)个村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街道办事处)(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划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相关制度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及自治州、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全国人大分别是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